(2016)豫0503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程美清与董国强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美清,董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程美清,女,1972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被执行人董国强,男,1978年10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本院在执行程美清申请执行董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执301号裁定书,于2016年04月13日向被执行人董国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国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国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俊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