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12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郑国军与苏亚楠、郑国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军,苏亚楠,郑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2355号原告:郑国军。被告:苏亚楠。委托代理人:王久民,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国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军与被告苏亚楠、郑国辉案外的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郑国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92元,由原告郑国军承担。审 判 长 孔翠峰人民陪审员 梁 平人民陪审员 楚萌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