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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12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郑国军与苏亚楠、郑国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军,苏亚楠,郑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2355号原告:郑国军。被告:苏亚楠。委托代理人:王久民,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国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军与被告苏亚楠、郑国辉案外的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郑国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92元,由原告郑国军承担。审 判 长  孔翠峰人民陪审员  梁 平人民陪审员  楚萌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