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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海盐县百步镇新升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海盐县百步镇严丰家庭农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百步镇新升股份经济合作社,海盐县百步镇严丰家庭农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民初956号原告:海盐县百步镇新升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海盐县百步镇沈钱堰。法定代表人:吴菊明,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巧明,海盐县百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盐县百步镇严丰家庭农场。住所地:海盐县百步镇新升村徐家浜3号。经营者:严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百步镇新升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海盐县百步镇严丰家庭农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已就租金支付达成了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县百步镇新升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7元,由原告海盐县百步镇新升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陈秀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姝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