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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10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黄明刚与张学刚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刚,张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1012-2号申请执行人黄明刚。被执行人张学刚。黄明刚与张学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3)相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张学刚应返还原告黄明刚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从2010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上述款项于2014年5月1日前支付。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00元,由被告张学刚负担。因张学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黄明刚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学刚应返还黄明刚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从2010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及垫付的受理费等2900元。本院依法受理了黄明刚的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学刚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要求其在2015年4月7日前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满后,被执行人张学刚未履行。同时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表、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于15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张学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6月3日,本院作出(2015)相执字第101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扣划张学刚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7344元。因银行存款不足,仅扣划到张学刚名下的银行存款30366元,该款已转交给申请执行人。执行中又赴相关银行、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张学刚的确切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学刚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法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张学刚所有的银行存款30366元,余款因申请执行人目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而同意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现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唯华执行员  邹建良执行员  路宽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成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