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尚洪兵与安徽省阜阳市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洪兵,安徽省阜阳市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916号原告:尚洪兵,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保林,系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河滨路66号。法定代表人:周仲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洪兵与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洪兵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洪兵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洪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6元,减半收取2263元,由原告尚洪兵负担。审判员 余华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