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102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方定华与刘旭民、江丽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定华,刘旭民,江丽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2民初219号原告:方定华,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公民身份号码×××033X。被告:刘旭民,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公民身份号码×××1713。被告:江丽妙,女,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公民身份号码×××6328。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定华诉被告刘旭民、江丽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定华以其与被告刘旭民、江丽妙就还款事宜在庭外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定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定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减���收取为人民币612.50元,由原告方定华负担。审 判 长  翁仕芳人民陪审员  李潮生人民陪审员  李伟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奕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