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02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方定华与刘旭民、江丽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定华,刘旭民,江丽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2民初219号原告:方定华,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公民身份号码×××033X。被告:刘旭民,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公民身份号码×××1713。被告:江丽妙,女,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公民身份号码×××6328。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定华诉被告刘旭民、江丽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定华以其与被告刘旭民、江丽妙就还款事宜在庭外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定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定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减���收取为人民币612.50元,由原告方定华负担。审 判 长 翁仕芳人民陪审员 李潮生人民陪审员 李伟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奕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