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汉文与余伟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汉文,余伟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885号原告:杨汉文。被告:余伟斌。委托代理人:方华富,仙居县白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汉文与被告余伟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汉文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汉文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杨汉文负担。审 判 员 林坦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郭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