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特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潘某甲、潘某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92号申请人潘某甲被申请人潘某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潘某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潘某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述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潘某甲撤回申请。审判员 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