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三亚顺达实业贸易有限公司、张清金与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亚顺达实业贸易有限公司,张张某,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0271民初2928号 原告三亚顺达实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吉诰,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原某,该司员工。 被告张张某,身份信息不详,住址不详。 第三人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宗财,该司总经理。 原告三亚顺达实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诉被告张某、第三人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亚顺达实业贸易有限公司诉称:(一)张某从我司处不当得利共计16700元。我司开发的“华鑫达豪庭”项目施工方是第三人,张某当时为第三人的施工人员(在我司与第三人的工程款纠纷案中,第三人已承认该事实)。在施工过程中,张某曾领取部分工程款16700元用于项目施工所用,收条中也明确列出所施工程内容。证明该部分工程量我司已支付了工程款。(二)法院判决我司已付张某工程款重复计入我司应付第三人工程款中。2011年4月25日海南博信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其的《华鑫达(原顺达)豪庭结算工程补充工程鉴定书》重复计算我司上述已付款的工程量。法院依此《鉴定书》进行判决。张某于2005年1月19日从我司领取16700元在上述《鉴定书》建筑工程结算书中(地下室工程)部分地下室后浇带拆模清淤泥。上述材料均可证明我司已付给张某的工程量在《鉴定书》中均被重复计算。且表中合价为直接费用,另有综合管理费(15.61%)、计划利润(9%)、含税工程造价(3.3%)等取费利润约40%未计入其中。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张某与第三人对该部分款项的重复取得没有合法依据,对方的重复受益造成了我司的严重损失,应将该款项退还我司并支付利息损失。根据(2013)三亚再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我司应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自2007年2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同止,按人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该款项本该计入我司已付第三人的工程款中,这样就不存在利息问题了。但法院判决我司重复付该款给第三人,使我司遭受利息损失。因此,我司向张某与第三人主张利息是合情合理的,且利息的计算依据也是43号判决(即2007年2月15日-2014年8月14日单倍利息,2014年8月15日-2015年9月30日计双倍利息)。在一、二审期间,我司曾提出付给张某的款项应计入我司已付第三人的工程款中,再审案中,我司也提出付给张某的款项应认定为已付第三人工程款中,但仍未被法院认可。综上所述,我司主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张某与第三人不当得利应承担归还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张某与第三人退还我司不当得利款16700元并承担我司利息损失9763.19(暂计至2015年9月30日,最终以实际付款时间为准);张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条件,其中条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但在本案中,顺达公司起诉的被告“张某”的身份信息情况基本不明,可见被告是不明确的,即没有明确的被告,经本院示明后,仍不能提供被诉人的身份信息,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三亚顺达实业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已预收的案件受理费461元退回原告三亚顺达实业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光华 审判员吴小慧 人民陪审员 赵明敬 lmxwlsllk6wtemlqpx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卡扎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