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谭保胜与郁章省、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保胜,郁章省,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02民初157号原告:谭保胜,居民。委托代理人:庄非,日照东港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郁章省,居民。委托代理人:韩希峰,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367号裕城大厦1A层。诉讼代表人:孟黎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祥,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刘行,该单位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为日照市黄海二路9号。诉讼代表人:郭和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庆伟,该单位职工。原告谭保胜与被告郁章省、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保至判决主文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至判决主文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保胜的委托代理人庄非、被告郁章省的委托代理人韩希峰、被告永诚财保的委托代理人周详、刘行、被告中国人保的委托代理人杨庆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保胜诉称:2015年3月6日,被告郁章省驾驶鲁Q号牌车辆沿341省道行驶时,与原告驾驶的鲁L号牌摩托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住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6660.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郁章省辩称:事故发生属实,涉案车辆在被告永诚财保处投保交强险一份。被告永诚财保辩称:事故属实,被告郁章省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属实。被告中国人保辩称:LH7853号牌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属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被告郁章省驾驶鲁Q号牌车辆沿341省道行驶时,与原告无证驾驶的鲁L号牌摩托车相撞,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又与邰加全驾驶的鲁L号牌车辆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港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对该起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被告郁章省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邰加全对该起事故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3月29日入住日照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3天,入院诊断为左侧肋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脑外伤反应,出院诊断为左侧肋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脑外伤反应、双侧额部硬膜下积液;于2015年7月21日至2015年8月5日入住日照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5天,入院诊断为双侧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出院诊断为双侧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后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日照光明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原告的胸部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另查明,鲁Q号牌车辆在被告永诚财保处投保交强险一份,鲁L号牌车辆在被告中国人保处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后,原告曾申请对被告郁章省驾驶的车辆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30000元,后被告郁章省缴纳保证金30000元,原告支取保证金5000元。在本次事故中,被告永诚财保已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宋开顺车损1500元。原告主张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44818.3元,向法庭提交医疗费收费单据及日照市中医医院出具的证明一份予以证明;2、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要求按照20元/天计算28天;3、护理2240元,要求按照80元/天计算28天;4、交通费560元,未向法庭提交交通费单据,请求法庭酌定;5、误工费10494元,要求按照116.6元/天计算90天,向法庭提交劳动合同、2014年12月-2015年2月工资表三份、扣发工资证明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日均工资为116.6元;6、伤残赔偿金47528元,向法庭提交日照光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要求按照2014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20年;7、车损1280元,向法庭提交日照国际海洋城创宇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报告予以证明;8、鉴定费720元、评估费200元、施救费60元,向法庭提交鉴定费收费单据、评估费收费单据、施救费收费单据予以证明。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均有异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日照市中医医院住院病案、医疗费收费单据、日照市中医医院出具的证明一份、诊断证明、日照光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费单据、日照国际海洋城创宇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报告、劳动合同、2014年12月-2015年2月工资表三份、扣发工资证明、保全费收费单据、当事人身份信息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公安交警机关系交通事故处理的专门机关,其事故处理人员系专业人员,具有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专业知识,其所作出的事故责任分析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因此对交警部门作出的原告对该起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被告郁章省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邰加全对该起事故不承担责任的认定予以采纳。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原告对该起事故承担30%的责任,被告郁章省对该起事故承担70%的责任。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永诚财保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内、被告中国人保在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剩余损失由被告郁章省按照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分析确认如下:1、医疗费44818.3元,有医疗费收费单据及日照市中医医院出具的证明一份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按照20元/天计算28天;3、护理费1960元,按照70元/天计算28天;4、交通费300元,交通费系原告住院期间的合理支出,本院酌定为300元;5、误工费10494元,根据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其误工期限应为90天,原告向法庭提交劳动合同、2014年12月-2015年2月工资表三份、扣发工资证明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日均工资为116.6元,本院予以确认;6、伤残赔偿金47528元,原告向法庭提交日照光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本院予以确认,其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可参照2014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7、车损1280元,原告向法庭提交日照国际海洋城创宇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报告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8、鉴定费720元、评估费200元、施救费60元,原告向法庭提交鉴定费收费单据、评估费收费单据、施救费收费单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07920.3元,被告永诚财保应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车损500元,被告中国人保应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车损100元,原告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的损失为护理费196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10494元、伤残赔偿金47528元,以上共计60282元,由被告永诚财保赔偿原告55282元,中国人保赔偿原告5000元。原告剩余损失为36038.3元,由被告郁章省按照70%的比例赔偿原告25226.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谭保胜各项损失共计65782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谭保胜各项损失共计6100元;三、被告郁章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谭保胜各项损失共计25226.8元(已赔偿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3元,由原告谭保胜负担218元,由被告郁章省负担2215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郁章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法乐红代理审判员 李成宜人民陪审员 郑培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孔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