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6民初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00375号原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女,汉族,1978年7月8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现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李某某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