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杜方玉与倪佃学、王善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方玉,倪佃学,王善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571号原告杜方玉,居民。委托代理人丁元和,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佃学,居民。被告王善华,居民。原告杜方玉与被告倪佃学、王善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方玉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倪佃学、王善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方玉撤回对被告倪佃学、王善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杜方玉承担。代理审判员 方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