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02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王楷、罗国 鑫、秦某某、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王楷,罗国鑫,秦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1573号原告伍某某,男,2001年出生。法定代理人秦晓兰,女,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系原告伍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赵剑波,广安市广安区恒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楷,男,199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罗国鑫,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秦某某,男,2000年出生。法定代理人秦启文,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系被告秦某某之父。被告刘某某,男,2003年出生。法定代���人黄芙蕖,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系被告刘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王楷、罗国鑫、秦某某、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419.5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由其法定代理人秦晓兰支付),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李先锋人民陪审员  易宗国人民陪审员  王全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严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