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梁浩国与林永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浩国,林永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2103号原告梁浩国。被告林永灿。原告梁浩国诉被告林永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秀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浩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永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浩国诉称,2014年11月10日,被告林永灿因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2014年11月10日立下借据承认欠款。借款后,借款至今未还,原告多次追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林永灿立即向原告梁浩国归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林永灿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梁浩国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1.原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原件各1份,证明被告林永灿于2014年11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并约定利息,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汇款20000元给被告指定账户。被告林永灿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林永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辩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梁浩国提交的证据来源形式���法,客观真实,能反映本案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梁浩国提交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梁浩国与被告林永灿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林永灿尚欠原告借款20000元,应负清偿责任。原告梁浩国要求被告林永灿偿还借款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林永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浩国清偿借款20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永灿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支,由被告连同欠款一并清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秀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秀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