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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5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湖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5786号原告湖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福城路108号黄金海岸家园14栋201。法定代表人苏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卓,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嘉轮,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4990元,由原告湖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红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凤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