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行审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国奥餐饮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国奥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审7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号。法定代表人程建华,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委托代理人严广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被执行人北京国奥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林萃东路2号院甲7号楼。法定代表人褚建庚。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国奥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奥餐饮公司)履行该中心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5)227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227号缴存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查明,公积金中心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27号缴存通知中认定:职工柴俊利在国奥餐饮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自2011年8月至2014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共计30720元。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国奥餐饮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柴俊利补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共计30720元。2015年7月9日,公积金中心将227号缴存通知邮寄送达国奥餐饮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国奥餐饮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公积金中心于2016年3月8日向国奥餐饮公司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国奥餐饮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缴存通知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公积金中心作出的227号缴存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国奥餐饮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缴存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积金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缴存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5)227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鹏英代理审判员 刘 晓代理审判员 曾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媛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