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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郭玉英、刘贵洪、刘美丽与承德县下板城镇胡杖子满族村第四村民小组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英,刘贵洪,刘美丽,承德县下板城镇胡杖子满族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956号申请执行人郭玉英。申请执行人刘贵洪。申请执行人刘美丽。被执行人承德县下板城镇胡杖子满族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郭满刚。本院在执行郭玉英、刘贵洪、刘美丽与承德县下板城镇胡杖子满族村第四村民小组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履行完毕,本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09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荆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泳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