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025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青青与被执行人匡文文婚约财产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青青,匡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02550-1号申请执行人:梁青青,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匡文文,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梁青青与被告匡文文婚约财产纠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1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匡文文未履行义务,原告梁青青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归还彩礼款13000元及迟延利息500、诉讼费213元,并承担执行费9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匡文文与匡义海、陈福翠夫妻为父子、母子关系,且共同生活;故本院可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匡文文与匡义海、陈福翠夫妻的家庭共同财产用以偿还债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匡文文与匡义海、陈福翠银行存款138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庆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枫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