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4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潘九成与谢正友、黄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九成,谢正友,黄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487号之二申请人:潘九成。被执行人:谢正友。被执行人:黄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杰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皋城路原回收公司商住楼401室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314967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