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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4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潘九成与谢正友、黄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九成,谢正友,黄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487号之二申请人:潘九成。被执行人:谢正友。被执行人:黄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杰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皋城路原回收公司商住楼401室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314967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