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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2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794号原告孟某某,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被告宋某,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规定的期限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孟某某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玉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井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