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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067号原告:王世荣,女,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渠村乡南湖村59号。委托代理人:高保全,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祁彦涛,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渠村乡南湖村1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荣诉被告祁彦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荣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荣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世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世荣承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宏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