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3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奇孝申请郑云生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奇孝,郑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3财保40号申请人李奇孝,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申请人郑云生,男,住青冈县青冈镇。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云生所有的位于青冈县青冈镇富强街产籍号为58盒20号的平房价值12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申请人郑云生所有的位于青冈镇富强街产籍号为58盒20号建筑面积286.48平方米的平房价值12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二、对赵维华提供担保的位于青冈镇民主街丘号为补6盒12号建筑面积408.36平方米的楼房价值12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对查封房产不得过户、转让、抵押、毁损或作其他处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云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