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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民终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周庆荣、邱德奕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庆荣,邱德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民终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庆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德奕。委托代理人邱德广,系邱德奕的胞弟。上诉人周庆荣因与被上诉人邱德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5)茂电法民三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周庆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庆荣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上诉人周庆荣负担,上诉人周庆荣已向本院预交1500元���多收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黎湛红审判员  庞健军审判员  徐金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靖茵书记员  张淑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