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45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宇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