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秦、张少安盗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秦,张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158号被执行人张秦,男,199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张少安,男,199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张秦、张少安盗窃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港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履行缴纳罚金及退赔损失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秦缴纳罚金1500元、张少安缴纳罚金1000元,并共同退赔经济损失81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秦、张少安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2016年2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及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关于并处罚金部分及第三项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陈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