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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史成业诉蒋仙义、刘聪加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成业,蒋仙义,刘聪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302号原告史成业,男,1968年1月生。被告蒋仙义,男,住桐柏县毛集镇农贸市场西电子厂。被告刘聪,女,住址同上,系被告蒋仙义丈夫。本院在审理史成业诉蒋仙义、刘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成业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成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淮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