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4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鲁某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皖0404刑初3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某,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大专文化,系安徽某甲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某乙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2014年7月13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6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3月2日收到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谢检刑诉(2016)8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鲁某某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谢检刑诉(2016)8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决定退回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