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6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长江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26刑初17号公诉机关定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长江。2008年5月9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9月26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月25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逮捕,现押于定兴县看守所。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长江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志玲、代理检察员冯慧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长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马长江通过微信认识了牛某,被告人马长江自称是一名在定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上班名叫赵强的民警,在2016年1月份,以能帮助牛某找到失散多年的姐姐为名,先后骗走牛某1.5万元;2015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马长江通过微信认识了刘某,被告人马长江自称是一名姓王在定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上班的民警,以办理会计初级资格上岗证为由骗走刘某2000元。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以招摇撞骗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警服一套、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马长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马长江通过微信认识了牛某,被告人马长江自称是一名在定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上班名叫赵强的民警,在2016年1月份,以能帮助牛某找到失散多年的姐姐为名,先后骗走牛某现金1.5万元。除用赃款13500元购买二手汽车一辆外,余款被被告人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所购买汽车已提取返还被害人。2015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马长江通过微信认识了刘某,被告人马长江自称是一名姓王在定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上班的民警,以办理会计初级资格上岗证为由骗走刘某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现金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刘某谅解。另查明,马长江2008年5月9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9月26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马长江供述,2008年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5月份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0月份左右,我在定兴县通过微信添加了一个微信名叫“春天”的女子,我的微信号是“爱是责任”。我跟她说我是定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警察,叫赵强,在定兴水榭康都小区居住,其实我并不是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我还问她有什么事,有事的话可以找我。后来聊天中她说起她有个失散多年的姐姐好像在廊坊电视台工作呢,问我能帮她找回来不,我就假装打电话,后来告诉她我战友也是公安局的,廊坊公安局的也有,北京公安局的也有,我给她联系联系,后我以公证需要交押金和她要了5000元,以电视台录制费用名义和她要了10000元,我用其中13500元在徐水高速路口环岛处买了辆二手车。我利用说自己是警察这个职业,就是想骗一些女子的钱。我自愿将我买的二手车赔偿给受害人。我后来知道受害人“春天”叫牛某。2015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我通过微信加了一个好友,后来聊天知道她叫刘某,我说我在定兴县交警队上班,姓王,北河郑村人。她说想办个出纳证,后来我就以办证需要2000元钱名义,分两次和刘某要了2000元,当时她给我钱我都是穿着警服去的。我没给刘某办证,只是骗她的钱。她给我的资料我都给她扔了。2、辨认笔录,马长江在10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害人牛某就是被她骗走15000元钱的受害人3、辨认笔录,马长江在10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害人刘某就是被她骗走2000元钱的受害人4、被害人牛某陈述,2015年10月份,我回老家看我母亲,玩手机微信时添加了一个叫赵强自称是定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人。后来他以能帮忙找到我失散多年的姐姐的名义骗走我现金15000元。因为赵强一直穿着警服,我就相信他在公安局上班了。5、辨认笔录:牛某在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骗走其15000元钱自称叫赵强的人。6、被害人刘某陈述,我通过微信加了一个叫“独特”的网友,他说他是定兴县交警队的,我说想办个出纳证,他说他可以拖建行的行长来办,和我要了2000元钱和身份证复印件还有2张照片,当时他穿着警服,我就相信他了。后来我和他要证,他就以各种理由推脱我,再后来打电话就不通了,我才知道受骗了,后来我经四处打听他真名叫马长江,是北河镇郑村人。7、辨认笔录,刘某在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骗走其2000元现金的被告人马长江。8、定兴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调取马长江持有的警服三件附照片。9、扣押发还清单,扣押银灰色宝来轿车一辆发还给牛某。10、牛某银行卡取款记录。11、定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没有叫赵强的工作人员。12、抓获及破案经过。13、(2008)定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80-81):马长江因招摇撞骗于2008年5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4、(2012)门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马长江因招摇撞骗于2012年9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5、马长江书写的证明:我自愿将我购买的灰色宝来汽车赔偿牛某。16、刘某收条及谅解书:收到马长江赔偿款2000元,对马长江予以谅解。17、物证假警服三件。18、马长江常住人口信息。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长江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马长江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其曾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长江到案后自愿认罪,退赔了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长江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假警服三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 良审 判 员 岳 欣代理审判员 许树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海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