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招远山玲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山玲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山玲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市招远市。被执行人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返还购股款及赔偿损失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2013)烟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返还购股款及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指定由莱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吴国荣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姝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