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李某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7刑初26号公诉机关南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监护人张兴龙。辩护人闫锡君,南皮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6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8月14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被告人许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6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8月14日经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南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2月24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南皮县人民检察院以南皮县院未检刑诉(2016)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许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思德、赵秀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辩护人闫锡君、监护人张兴龙、被告人许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终结审理。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驾驶摩托车载着被告人李某经过芦庄村去往刘奇村,在芦庄子一处饭店旁与正在闲逛的被害人孟某、张某乙、张某丁等人发生口角,后双方各自离去,2015年8月1日20时许,被害人孟某给被告人许某打电话约其见面打架。许某答应后,孟某纠集本村的张某乙、张某丁等八人手持西瓜刀、铁棍、红缨抢到刘奇村找被告人许某打架,许某打电话通知李某说芦庄子的孟某要来打架,要求李某一起去,李某同意后,许某驾驶摩托车,载着李某又找到张某丙,与在大队门口等候的张某甲汇合,汇合后,许某说明情况,李某让张某甲与张某丙去一起参与打架凑数,许某、李某、张某甲、张某丙遂去见孟某等人,双方见面后发生殴斗,在此过程中张某甲在路边捡起一根木棍,用木棍击打被害人孟某头部将其击倒在地,被告人李某又踹了孟某几脚,后孟某被送往医院,经法医鉴定孟某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许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许某、李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辩护意见,1、受害人孟某存在重大过错,受害人手持西瓜刀、铁棍、红缨枪等找被告人约架是引发案件的主要原因。2被告人张某甲属未成年人。3、案发后被告人的家长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应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驾驶摩托车载着被告人李某经过芦庄村去往刘奇村,在芦庄子一处饭店旁与正在闲逛的被害人孟某、张某乙、张某丁等人发生口角,后双方各自离去,2015年8月1日20时许,被害人孟某给被告人许某打电话约其见面打架。许某答应后,孟某纠集本村的张某乙、张某丁等八人手持西瓜刀、铁棍、红缨枪到刘奇村找被告人许某打架,许某打电话通知李某芦庄子的孟某要来打架,要求李某一起去,李某同意后,许某驾驶摩托车,载着李某又找到张某丙,与在大队门口等候的张某甲汇合,汇合后,许某说明情况,李某让张某甲与张某丙去一起参与打架凑数,许某、李某、张某甲、张某丙遂去见孟某等人,双方见面后发生殴斗,在此过程中张某甲在路边捡起一根木棍,用木棍击打被害人孟某头部将其击倒在地,被告人李某又踹了孟某几脚,后孟某被送往医院,经法医鉴定孟某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在村委会等到公安人员来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家长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南皮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登记表。2、被告人张某甲2015年8月2日的供述,昨天晚上九点来钟的时候,我和我村的张某丙在我村大队门口玩,许某骑着摩托车带着李某也来到大队门口,许某的手机响了,打完电话后,许某说昨天和芦庄子的几个人犟和起来了,今天他们来说说这事,现在在村西头等着了,我们四个人就往西走和对方见面,见面后,看见对方有十来个人,其中有一个小伙子右胳膊上有纹身,他一上来就和许某骂起来了,说要砸了许某的摩托车,许某说摩托车在大队停着拉,要砸就跟着来吧,说完我们就往大队方向走,对方在后边跟着走,一边走一边骂街,我看对方手里都拿着东西,怕打起来吃亏,就顺手在道边捡起一根棍子,快到大队时,李某也骂了一句街,我们双方就打起来了,我看见有一个人拿着红缨枪刺李某,右胳膊上有纹身小伙子手里拿着刀比划,因为李某在我身前,我怕右胳膊上有纹身的小伙子拿刀砍上他,就拿手里的树棍子照他脑袋打了一下,右胳膊上有纹身的小伙子一下子就倒地上了,我一看他倒地了我就停手了,对方看见有人倒地了,拿棍子轮了我们几下就散开跑了,许某追了出去,过了一会他又回来了,我们四个人就守着倒地的小伙子,当时看见他脑袋侧面起了一个大包,我问他有没有事,他说手没劲,他还说咱们不打了,他打电话让和他一起来的几个人过来,过一会来了几个小伙子,我们就去许某家了,许某他父亲知道我们打架后就报警了,李某的家长把他接走送医院了,大队会计把我们三个人领到大队等着公安局的。3、被告人李某2015年8月4日的供述,2015年7月30日晚上八点多钟,我村的许某骑摩托车带着我回村,走到大薛和芦庄子交界处一个饭店时,和一帮小伙子发生了点矛盾嚷了几句,原因就是对方说我们骑摩托车骑得快,到了2015年8月1日晚上9点来钟,许某给我打电话说有点事,让我去大队部见面,我到了以后看见许某和我村的张某甲、张某丙都在那儿,许某说前天和我们嚷起来的芦庄子的小伙子们来了,咱们跟他们见面去,我们就同意了,去的时候我看见许某从树旁边拿出一个臂力器来,张某甲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子,我和张某丙手里什么都没拿,来到大队西边看见有10来个小伙子,手里拿着砍刀还有拿红缨枪的,还有拿铁棍的,见面以后一个右胳膊有纹身的小伙子就和许某犟和起来了,说要砸了许某的摩托车,许某说摩托车在大队部了,要砸就去,说完我们就往大队部走,走的路上一边走对方一直骂街,我就还了一句,对方就有好几个人打我,有拿红缨枪的,有拿铁棍子的,当时一下子就打乱套了,别人怎么打的我也没看见,过了一会都散了,就剩下我和我们村的三个人,还有右胳膊有纹身的小伙子在地上躺着,过了一会对方来了几个人把右胳膊有纹身的小伙子接走了,我们就去许某家里,在许某家里听张某甲说,他打了右胳膊有纹身的小伙子脑袋上一棍子,我当时头疼的厉害,不知谁把我送医院了。4、被告人许某的供述,2015年7月30日晚上8点多,我骑摩托车带着我村李某回刘奇村,走到大薛和芦庄子交界处一个饭店时,和一帮小伙子发生了点矛盾嚷了几句,原因就是对方说我们骑摩托车骑得快,后来多次接到陌生打电话,让我去芦庄子,我没去,到了8月1日号晚上有一个陌生号给我打电话,让我去芦庄子五金厂,他说块到了,我就回家拿了一个握力器,准备打仗,我又回到大队部,正好李某在那里,我和他一说芦庄子有人来打仗,让他一起去,他就同意了,我又看到张某甲、张某丙在那里看跳舞的,我和他两一说芦庄子有人来打仗,让他两去,他俩就同意了,我四个人就往五金厂走,走了二十米,就看见芦庄子那帮小孩们拿着家伙朝我们这边来,大概距离七八米他们就停下了,他们让我们过去,我们就让他们过来,谁也不动两边就光骂街,李某就和挨打的那个小孩骂起来了,骂着骂着也不知道谁拿着一个红缨枪扎了李某一下子,李某就捂着,一看动手了那帮小孩就上来把我们围住了,我脑袋上胳膊上让棍子打了,张仪伟也不知道哪捡来的一个木头棍子,朝着挨打的那个小孩就打,具体打哪我也不知道,当时我脑袋也挨了一棍子,等我回过神来那小孩就已经躺在地上了,我起来就追那帮小孩,结果没追上,我又转回去,看见那个被张仪伟打到在地的那个小孩坐在马路牙子上,看着他一边脸上有伤,后来有个小孩给我打电话说认怂了,让他们回去把那个小伙子弄走,我就答应了,后来那几个小伙子就来了,我们四个一看他们来了,我们就走了。5、受害人孟某陈述:2015年7月30日晚上9点多,我和张某丁、李海建、张某乙、郭自禹、张振龙去芦庄子迎宾酒楼那玩,这时候刘奇村许某骑摩托车载着XX从西往东往大薛村走,走到我们跟前张某丁说让我们闪开,说肯定喝酒了,我们就闪开了,结果许某超过我们之后不远就停下了,停下之后XX就问我们说他们什么,我说说你们喝多了,撞着我们,我让他们来饭店说,结果李某就骂我们,他们骑着摩托就走了,当时挺生气就想和他们打仗,第二天晚上迎宾饭店的侯旺给我打电话说是让30号晚上骑摩托的两个人吓唬了,说在道上招呼他了,我一听挺生气当时我和李海建、张某丁一起玩了,我们就给许某打电话说让他来芦庄子打仗,许某没有同意,后来李海建给许某打电话让他来芦庄子小学,结果许某让我们来刘奇村,我们就同意了,定了说明天去刘奇村找许某打仗,转个天来,我们几个人有我、李海建、张某丁、郭自禹、张振龙、张某乙在一起玩。说今天晚上去刘奇村找那天骑摩托的那两个人打仗,其他人就同意了,当晚8点多,我们一起去了,当时拿着我买的水果刀和李海建的红缨枪,后来给南军建、南振猛打电话,一起去,半路南军建捡了根铁棍子,南振猛拿着红缨枪,其他几个人都拿着西瓜刀,我们在五金厂见面,就看见许某、XX还有两个人站在刘奇村口了,我们就朝他们走,我就让他们过来,他们就招呼我们过去,在刘奇村口见面以后,我就和许某说事,说着说着就急了,我说要砸许某的摩托车,许某说让我们跟他走,他去推摩托车,我们来到刘奇沙石料场时,我问许某还推不推摩托车,结果有一个男的上来就给我一棍子,一下子打在我脑袋上,我就倒地什么也不知道了。6、证人张某丙2015年8月2日的证言,昨天晚上九点来钟,我和张某甲在大队哪儿玩,许某骑摩托车带着李某来了,许某接一个电话,挂了电话以后许某说前天和芦庄子几个人骂起来了,今天他们来人说到村西边见面,我就和许某、张某甲、李某一块往西边走,走到一半的时候,李某从道边儿拿出一个臂力器,他是什么时候放在哪儿的我不知道,走到我村西头时,看见有十来个小伙子,其中一个人拿着红缨枪,两个人拿着铁棍子,剩下的人都拿着砍刀,其中有一个人比较瘦的,右手臂上有纹身的小伙子一上来就和许某犟和起来,说要砸许某摩托车,许某说摩托车在大队部,说完我四个就往大队部走,那十几个人在后边跟着,他们一边走一边骂街,快到大队部时,李某也吗了一句,对方有一个人拿红缨枪刺他,我的右胳膊诶一棍子,是谁打的我没看清,这时我看见张某甲手里拿着一根木头棍子,在那拿的我不知道,张某甲用木头棍子朝右手臂有纹身的那个小伙子的脑袋打了一下,那个小伙子一下子就倒地了,对方一看有人倒地了就都散开跑了。后来我们回到许某家里,许某他父亲知道后就报警了,7、证人张某乙2015年8月1日的证言,我们去刘奇村共六个人,孟某拿着一杆红缨枪,张振龙背着一个黑色的书包,郭子雨拿着一个洋镐把,我们集合好了之后,孟某说南军建和南振猛也来,一会南军建和南振猛来了,他两手里都拿着一根铁棍子,见面后南振猛看我手里没拿东西,就把铁棍子给我了,自己拿着红缨枪,这时张振龙打开黑色的书包,给了孟某、李海建、张振龙一人一把西瓜刀,我们8个人一起来到刘奇沙石料那碰到四个人,我一看有两个就是前天骑摩托车的人,他两手里拿着木棍子,另两个人一个拿着练劲用的弹簧棒,还有一个拿着棒球棍,见面后,骑摩托车的那个人跟孟某说,咱们能不能不打仗,孟某说,要砸人家的摩托车,刘奇家那个男的说行我给你推摩托车去,他们四个人离我们三四米的地方商量事情,大概有两三分钟,那四个人就朝我们来了,孟某拿着刀子就过去了,我们就跟着过去了,结果就动手了,我就拿着铁棍子朝他们仍过去了,后来就打乱套了,打着打着我看见孟某让刘奇家那个拿着弹簧棒的人一棒子打到右边脖子靠耳朵那块了,孟某就倒地了,后来就把孟某送医院了。8、参与人员张某丁、李海健、郭自禹、张振龙、南军建、南振猛、的陈述与张某乙所诉内容一致。9、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10、(南)公(物)鉴(伤检)字(2015)97号鉴定孟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11、扣押清单一份,臂力器一个。12、辨认笔录一份及辨认现场照片,被告人张某甲指认在沙石料场对面一柴草锥旁将孟某打伤,并在柴草锥上发现木棍一根,就是打伤孟某所用的木棍。13、作案工具木棍一根及照片。14、辨认笔录五份,都指认照片中的8号(张某甲)就是当天将孟某打倒在地人。15、到案说明一份,2015年8月1日23时许出警民警到达刘奇家村委会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供述自己打架伤人的经过。16、被告人张某甲、许某、李某户籍证明。17、赔偿协议书,被害人谅解书。以上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张某甲、许某、李某不持异议,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许某与孟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二人约定打仗,被告人许某纠集张某甲、李某等人,受害人孟某纠集李海健、张振龙、南军建等人,双方均携带凶器在约定地点殴斗,殴斗中被告人张某甲持木棍将孟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孟某损伤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本案被害人一方携带西瓜刀、铁棍等约被告方打架,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张某甲属未成年人,并且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应从轻处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某、张某甲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积极参与殴斗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许某、李某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鄢忠杰审判员 鲍培智审判员 刘汉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