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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龙庆与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庆,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82行初1号原告李龙庆,男,汉族,1969年4月29日生,住郑州市。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郊段村。法定代表人丁振江,镇长。原告李龙庆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李龙庆,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志意、李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的责任田没有换发责任田承包书,经长期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为原告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原告要求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为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符合法律规定,庭审后至今原告拒绝变更被告,属于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本案原告李龙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文华人民陪审员  张秋月人民陪审员  吴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