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家俊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家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粤06刑更422号罪犯陈家俊,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东三法刑初字第19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家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17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陈家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陈家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家俊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2015年12月获得表扬,获得嘉奖2次,罚金已缴纳2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家俊在服刑期间能积极改造,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该犯属于自报名,虽然其提供了户口本的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但该材料来源不明,亦没有证据证明其曾提供户口本原件供刑罚执行机关核对,故该户籍材料复印件真实性存疑。综合上述情况,故对本次减刑申请暂不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陈家俊暂不予减刑。将(2016)粤佛监刑执字第409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佛山监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