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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白根升与被告白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根升,白广东,王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531号原告白根升。委托代理人白艳丽。被告白广东。被告王艳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根升与被告白广东、王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根升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艳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根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根升撤回对被告王艳丽的起诉。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