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白根升与被告白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根升,白广东,王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531号原告白根升。委托代理人白艳丽。被告白广东。被告王艳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根升与被告白广东、王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根升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艳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根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根升撤回对被告王艳丽的起诉。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