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1财保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明与陈振国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明,陈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1财保58号之一申请人李明。被申请人陈振国。系号牌为冀D×××××轻型普通货车司机兼车主。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冀0421财保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陈振国驾驶其本人所有的号牌为冀D×××××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其中价值人民币13000元。现因被申请人陈振国提供等值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振国驾驶其本人所有的号牌为冀D×××××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二、扣押被申请人陈振国交纳的现金人民币13000元。审判员 李学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晓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