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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宝箴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夏小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宝箴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夏小林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730号原告重庆宝箴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去渝南大道21号,组织机构代码56994919-X。法定代表人:王方孝。被告夏小林,男,汉族,1976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X。本院在审理重庆宝箴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夏小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宝箴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宝箴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雯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清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