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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港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晓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港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保1410号原告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庆周,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鹤松,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萍清,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港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区西侧华美居装饰材料城B区五楼503号,组织机构代码56152015-3。法定代表人王钟古。被告刘晓荣,男,汉族,1984年2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常宁市。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案号为(2016)粤0306民初6907号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告深圳市港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晓荣价值人民币780000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深圳市港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晓荣价值人民币78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陶 雪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燕(兼)书 记 员 李 嘉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