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鹏与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894号原告:刘鹏。被告:张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与被告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刘鹏负担。审判员 熊新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楚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