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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鹏与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894号原告:刘鹏。被告:张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与被告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刘鹏负担。审判员  熊新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楚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