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02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晓燕与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保顺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晓燕,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保顺,王昭亮,程国辉,周亮,王兆来,崔来民,翟登志,东营市泰德线缆有限公司,东营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张玉堂,张桂云,王庆福,王建国,董圣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财保31号申请人张晓燕,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申请人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利河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昭亮,董事长。被申请人黄保顺,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申请人王昭亮,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申请人程国辉,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申请人周亮,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申请人王兆来,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申请人崔来民,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申请人翟登志,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申请人东营市泰德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经一路西侧,广兴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董事长。被申请人东营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二路。法定代表人张桂云,董事长。被申请人张玉堂,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申请人张桂云,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申请人王庆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申请人王建国,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申请人董圣镯,19XX年XX月XX日出生。申请人张晓燕与被申请人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保顺、王昭亮、程国辉、王兆来、崔来民、周亮、翟登志、东营市泰德线缆有限公司、东营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王建国、王庆福、张桂云、张玉堂、董圣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晓燕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晓燕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晓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保顺、王昭亮、程国辉、王兆来、崔来民、周亮、翟登志、东营市泰德线缆有限公司、东营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王建国、王庆福、张桂云、张玉堂、董圣镯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张晓燕已向本院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祖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