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04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许冬丽与邹金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冬丽,邹金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1507号原告许冬丽,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浙江省省宁波市镇海区。委托代理人郭剑辉、戴光兴,福建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金松,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冬丽与被告邹金松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冬丽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金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冬丽以被告邹金松已退还其不当得利款项人民币3万元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邹金松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冬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许冬丽负担。审判员  郑志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琳珊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