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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市刑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王华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华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市刑执字第556号罪犯王华江,男,布依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大少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华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1)三少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8日交付执行。罪犯王华江于2014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2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王华江减刑一年四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王华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华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11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0.07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华江在服刑期间,一度放松了思想改造,于2015年4月受警告处罚,经警官教育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华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至2019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