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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广州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周冬、王星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周冬,王星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51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人雷海虹,该经理。被执行人周冬,被执行人王星益,申请执行人广州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冬、王星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1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冬、王星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冬、王星益银行存款人民币765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7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余志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