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彭朝阳与韩新布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朝阳,韩新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朝阳,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窦彩云,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新布,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彭朝阳因与被申请人韩新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0172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商民终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朝阳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韩新布诉请再审申请人归还借款是虚假诉讼,一、二审支持其诉请是错误的。1、一审时韩新布出示的2014年3月4日再审申请人书写的欠条,是借韩新布现金4万元,此款已于2012年底还清。事实是2012年再审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分两次借韩新布现金9万元。一次5万元,一次4万元。当年5月份还款1万元,年底还款8万元。韩新布认可还款9万元,韩新布收到款后并没有将借款条交给再审申请人。上述事实有在场证人证明。2、如韩新布所讲,2012年再审申请人借款13万元,其中同一天借款两次都是4万元。韩新布自认2012年底还款9万元,那么,应下欠4万元,而韩新布自认欠款3万元,由此可看出韩新布恶意、虚假诉讼,诈取再审申请人的金钱。综上,韩新布明显恶意诉讼,原审支持其诉请更是错误。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被申请人韩新布辩称:被申请人诉再审申请人归还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二审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故意歪曲事实,与法律对抗,其目的是掩盖事实,拖延时间,不想还款。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诉求。本院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彭朝阳与被申请人韩新布借款、还款情况的陈述:韩新布认可彭朝阳借款三次,两次均为4万元,另一次为5万元,共计13万元,其中9万元已经还清,下欠借款4万元,仅还1万元;彭朝阳认可借款两次计9万元,分两次偿还,已经全部还清。一审庭审中,彭朝阳对韩新布出示借款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彭朝阳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偿还韩新布的9万元借款,不足以证明其已还清韩新布诉请的3万元。彭朝阳所还的9万元与韩新布诉请的3万元是否具有关联性,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彭朝阳申请再审提交的调查笔录和9万元借款利息计算单,不能证明所还的9万元包含韩新布诉请的3万元借款,亦不能证明双方之间仅有两笔借款,因而,不能否定本案原始借条的效力。韩新布依据借条诉请彭朝阳偿还借款,合法有据。因此,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存在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情形,判决彭朝阳偿还借款,并无不当。彭朝阳所举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其再审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彭朝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朝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练 凯审 判 员 张 霞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韦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