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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常恺与杨翠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恺,杨翠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367号之一原告:常恺。被告:杨翠兰。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卉,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恺诉被告杨翠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翠兰须以公告方式送达,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浙0110民初36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原告常恺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常恺接到本院诉讼费用交纳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常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常恺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薛一敏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