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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3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宁夏佰佳担保有限公司与何洪涛、张锦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佰佳担保有限公司,何洪涛,张锦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985号申请执行人宁夏佰佳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范瑞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洪涛,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张锦树,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宁夏佰佳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洪涛、张锦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何洪涛、张锦树偿还申请人宁夏佰佳担保有限公司借款3000000及实现债权费用5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2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0632元,以上共计3547432元。申请执行人宁夏佰佳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锦树名下宁夏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0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自2015年2月5日至2018年2月5日,冻结期满后将自动解除对该股权的冻结,申请执行人可于冻结期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于2015年2月3日依法预查封被执行人何洪涛名下位于银川市某室房产,查封其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室产权(产权证号:20××34),查封期限自2015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3日,查封期满后将自动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可于查封期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于2015年2月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何洪涛名下车牌号为宁A×××××、宁A×××××的车辆车户,冻结期限自2015年2月3日至2017年2月3日,于2015年2月9日依法冻被执行人何洪涛名下车牌号为宁A×××××的车辆车户,冻结期限自2015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9日,冻结期满后将自动解除对上述车辆车户的冻结,申请执行人可于冻结期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何洪涛、张锦树名下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何洪涛、张锦树名下无存款信息,被执行人何洪涛名下财产已保全,被执行人张锦树名下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我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何洪涛、张锦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何 涛代理审判员  蔡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海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