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4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汤丽与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丽,张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260号原告汤丽,居民。被告张文,居民。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原告汤丽诉被告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汤丽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飞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