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与田×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田×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1民初1872号原告陈×,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1,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原告陈×与被告田×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1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4月20日登记结婚,2000年1月18日生育一女田×2,现年15岁。婚后二人性格不合,感情一般,常因琐事吵架,还常遭被告打骂。原告为了孩子一忍再忍。最近几年,被告不知因何经常夜不归宿,挣钱也从不给家里,照顾老人(婆婆)和教育孩子的责任全部由原告一人承担。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就连婆婆也看不下去,并支持原告离婚。原告已两次起诉离婚,而被告仍无悔改,继续伤害原告感情。现原告已忍无可忍,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请人民法院尊重原告意愿,及时判决离婚,解救原告水深火热的痛苦生活,并判决女儿归原告抚养。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田×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成年独立生活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田×1未出庭应诉,其庭下意见为,同意与陈×离婚,婚生女田×2可以由其自行抚养,并要求把楼房卖了之后离婚,卖房款全部留给女儿。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间,陈×和田×1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0年1月18日生育一女田×2,现为北京市房山区交道中学高中一年级学生。双方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随着时间推移,陈×感到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产生摩擦,致使双方渐渐产生隔阂。但田×1未采取合理方式消除隔阂,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从而引发离婚诉讼。2014年和2015年间,陈×提起的离婚诉讼被驳回后,田×1依然未能挽回夫妻感情,双方已形同路人,并自2014年10月分居至今。2016年1月21日,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从夫妻和好的可能性方面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均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向本院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田×2的出生证明,(2014)房民初字第01245号民事判决书,(2015)房民初字第01195号民事判决书,田×2的个人意见;本院与田×2制作的谈话笔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必备条件。本案中,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田×1则同意离婚;根据陈×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双方感情裂痕已然加深的事实,同时田×1亦未能与对方有效沟通、挽回夫妻感情,结合双方性格上的差异和已然分居等事实,综合考虑可以认定陈×与田×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陈×请求与田×1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方面综合考虑。就本案而言,女方抚养田×2的意愿强烈,同时参考婚生女田×2愿意随母亲生活的意愿,故田×2由陈×抚养为宜;子女抚育费田×1每月给付800元,至田×2十八周岁为止。陈×未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行使请求权,且田×1未出庭应诉,故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可另行解决。被告田×1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陈×与被告田×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田×2由原告陈×抚养,被告田×1自二○一六年五月一日起每月给付抚育费八百元,至田×2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三、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