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洋与杭州大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杭州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1079号原告:刘洋。委托代理人:陶春娟。被告:杭州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民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诉被告杭州大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洋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杭州大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刘洋负担。审 判 员 金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宋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