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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洋与杭州大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杭州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1079号原告:刘洋。委托代理人:陶春娟。被告:杭州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民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诉被告杭州大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洋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杭州大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刘洋负担。审 判 员  金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宋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