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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余冬好与郭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冬好,郭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1035号原告余冬好,女,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郭健明,男,住中山市。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余冬好诉被告郭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没有按《受理案件通知书》中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交付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预交案件的受理费,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原告没有按规定在预交期限内预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伟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