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乌审旗鸿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卫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审旗鸿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卫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810号原告乌审旗鸿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8882819-0,住所地乌审旗嘎鲁图镇安喜嘉园1号楼4号底商。法定代表人周仕礼,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公民身份号码×××,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乌审旗鸿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王卫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审旗鸿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卫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审旗鸿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审旗鸿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审旗鸿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乌审旗鸿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边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