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高密高盛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高密希见塑胶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高密高盛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高密希见塑胶建材有限公司,高思荣,王飞,高密市盛高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字第25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负责人李刚。被告高密高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思荣。被告山东高密希见塑胶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希见。被告高思荣。被告王飞。被告高密市盛高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被告高密高盛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高密希见塑胶建材有限公司、高思荣、王飞、高密市盛高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凌雪 关注公众号“”